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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法律规制

http://www.tinlu.com  日期:08-26  来源:法制日报  陶政 字号:T T T

网络经济的发展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今天人们在提到网络经济时,均指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经济体系,即InternetEconomy。网络经济就其涵盖范围不仅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群,还包括利用网络技术使其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运作方式网络化了的传统经济。
 
 
具体包括四个部分:网络基础建设领域、网络的基础应用领域、网络的中介服务领域、网上的商务活动(即电子商务)。

  网络经济是信息经济发展的产物,但二者差别很大。1982年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率先提出“信息经济”概念,并创立了信息社会理论,并进而产生了信息革命思想,在信息社会里,信息革命引导经济的新发展。所谓信息经济,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等高技术为物质基础、信息产业起主导作用的基于知识、信息的一种新型经济。信息经济强调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而网络经济则主要突出信息、技术与经济的网络化特征和效应。如果说信息经济提高了经济的内在价值,那么网络经济则为经济提供了高速公路,提高了经济的运行效率。

  网络经济迅猛发展,良莠互见,鱼龙混杂,交易安全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市场存在失范、失序现象,严重影响网络和谐社会的建设。表现为:

  其一,网络安全存在风险。首先是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完善,防火墙、反病毒软件的研制滞后于网络安全的需要,难以防范网络侵入和破坏,并且在技术上有时很难找到侵入者;其次,网络用户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或服务器遭劫持;再次,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网络安全侵犯行为难以从法律上加以追究。

  其二,网络内容服务存在混乱现象。网络内容服务是网络经济中的一块重要业务。譬如SP服务市场混乱,缺少法律规制,更多依赖于行业自律和运营商的监管。所谓SP(ServiceProvider)服务,指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服务。目前,不良信息大量充斥,强制订制、引诱订制层出不穷,退订繁复而困难。而市场监察滞后,大多依赖于移动运营商,而移动运营商与SP服务提供商是利益共同体,并且移动运营商也从事SP服务,让踢球者作裁判,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且存在道德风险,因为移动运营商与SP服务提供商既利益共生又相互竞争。

  其三,网络犯罪、侵权现象泛滥。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欺诈交易,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等,甚至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如伪造电子签名,盗取网络账户,网上虚假交易以骗取货款,网络传销、赌博、卖淫、传播淫秽制品等。

  其四,网上交易逃避税务监管,违反税赋公平原则,企业虽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势必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造成国家大量税赋流失。

  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但与之相配的法律制度并未健全。如何使网络经济发展实现从自发到自觉、从无序到有序,如何引导、促进、协调网络经济发展以适应全球化的竞争等,都需要国家加强对网络经济的法律规制,因为这是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责任、政府责任。

  首先,建立网络经济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制度。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市场准入不规范,必然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当前,网络经济的参与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通过建立健全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一定的门槛标准,过滤不合格的主体,对现有的主体进行审查,为网络经济把好入口关,从而确保网络经济的起点有一个规范的基础。具体来说,要根据网络经济的不同性质,而确立不同的准入标准,或禁止,或限制,或完全开放。

  其次,制定网络经济行为规范。网络经济的秩序最终通过市场主体的行为来表现,因此,必须要使网络经济行为有法可依,必须要制定网络经济行为法,以影响网络经济参与者的偏好、引导其行为选择;在其违反网络经济行为法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建立规范的网络经济秩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主要制度:

  一是网络安全标准制度。主要建立网络经济行为的安全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电子签名制度、网络实名制度等,来防止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防范网络攻击行为。

  二是公平竞争制度。由于网络的高技术特征,网络经济在许多领域很容易走向垄断,网络企业往往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另外,由于网络经济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网络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偏差而欺诈消费者。因此,必须建立适当的公平竞争制度,限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于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网络通过拷贝、传播、下载等方式成了知识产权的最大危害,网上非法传播他人作品、音像制品,有些人打着资源共享的旗帜行侵权之实。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由于网络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便捷工具,因此,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修改相关法律,将网络侵权纳入其中进行规范,以促进创新,打击盗版。

  四是行为责任制度。必须确立违法行为的罚则,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使行为人自觉地避免违法行为。另外,网络依赖于高技术,所以也是高风险行业,故而可以通过制定网络责任保险制度来预防风险,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则可避免重大损失,也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

  五是网络信用制度。对网络参与者的不良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创建网络黑名单和白名单,对于黑名单予以公告,禁止准入。

  再次,制定网络经济自治组织法。

  对于网络经济的管理,政府的主导力量不可缺少,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网络自治组织的功能。网络自治组织作为网络经济的社会中间组织,通过制定网络行为自律公约来达到教育网络参与者自觉采取合法、文明的网络行为的目的,从而实现网络净化和行业自律。发挥网络自治组织的功能也是经济民主的体现,通过自治组织来约束网络行为也更容易为网络参与者所接受。因此,有必要制定网络经济自治组织法,鼓励、引导创立各种网络自治组织,明确网络自治组织的督察权限以及与会员的关系,并进而制定自治组织章程和自律公约。譬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便是这样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制定网络经济促进法。目前,我国的网络经济虽取得快速的进步,但也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而网络安全也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因此,各国为促进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都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贷款优惠、免除税收、政府补贴等,来保护、支持本国网络经济的主导产业,尤其是其中的高技术产业。例如,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宣布暂时停止征收3年的互联网商业税。2000年5月,又通过一项法案,将禁止征税从2001年延长至2006年。因此,有必要制定网络经济促进法,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行为来支持、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

  总之,只有建立健全网络经济的法律规制,才能使网络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营造和谐的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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