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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网上交易逃税案判罚

http://www.tinlu.com  日期:08-21  来源:工商时报  字号:T T T
以公司名义在网上买卖婴儿用品偷逃税款11万元

    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日前有了结果。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刑。由于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因此该案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业界关于网上交易是否该缴税以及如何缴税的热议。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调查显示,在去年6月至12月间,张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为此,法院依据偷税罪对其做出严厉判决。

    由于张有过曾经在淘宝网开店的经历,因此有媒体误报是在淘宝上卖东西逃税被罚,引起了很多个人网上卖家的恐慌。为此,记者在采访普陀区法院相关人士后得知,此案实际上与淘宝网没有任何关系,该法院并没有因为此案向淘宝网发出协查函。至于在庭审中提到淘宝网,只是因为被告曾经在淘宝上开店,学习网络销售的经验,而此案中被告的逃税集中在其自建的B2C(商家对个人)网站上。淘宝网法务部门也表示,从未收到过普陀区法院的相关需求,连“相关电话都没有接到过”。

    这一案件再度引起了对于电子商务征税话题的讨论,那么在网上交易,到底该不该缴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荆林波以及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陈德人等业内专家均表示,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一定要谨慎。专家们还指出,此前媒体的张冠李戴,把B2C逃税案扩大到整个网上交易,特别是C2C(个人对个人),很可能会伤害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具体而言,专家、相关企业以及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企业卖家是应该缴税的。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关键点在于什么时候该收,怎么收,收多少。对于企业卖家,由于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至于个人卖家,专家等普遍认为目前不宜缴税,但从长远来看,应该做好准备。荆林波指出,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给个人和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包括税收方面。这一点,欧美已经先行了。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如果超过一定额度就应该缴税,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应该适当减免。

    淘宝网则认为,无论是企业公民,还是个人公民,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在用户协议里,淘宝网明确规定“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负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对于企业用户,淘宝也有积极的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

    荆林波说,网上是否征收税收以及如何征收税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不要急于做出结论。尤其是电子商务,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在探索的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德人也指出,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尤其是美国。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花更大的力度来扶植,有更优惠的政策来引导,特别是对那些弱势的个人卖家,而不是在它还处在新生长期就要赋予其成人的标准。

    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福元认为,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取得应税所得就要征税。但个人卖家也应该区分是一手交易还是二手交易。如果是二手物品交易,从2002年起,基本是按照4%税率减半征收;而一手交易,只要单笔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不超过2000元,也没必要缴税。因此,预计个人卖家缴税比例很低。另外,基于电子商务本身绿色工业的特性,特别是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建议政府可以适当减免相关从业人员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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