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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并非网络营销!请大家注意分辨!
昨天,在省工商局召开的“打击传销执法实务公示会”上,还同时曝光了我省上半年的七大传销案例。从这些案例来看,除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常规商品之外,日用品、电动车等也加入传销产品行列。
案例一:温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这家公司的会员制复杂得简直让人“雾里看花”。从2006年6月始,温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四个级别会员制与五个级别健康会馆制模式,进行肽产品的推销活动。公司规定,必须购买或消费公司的产品,才能取得贵宾卡、银卡、金卡和钻石卡会员。高级别的会员可从发展的下线会员中,获得4种不同奖励。以首次打款1.66万-50万元的四个不同级别为标准,分别取得社区、区级、市级、地区级和省级健康会馆的资格,高级别会馆可从低级别的销售业绩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开展经营活动。
至查获时止,该公司已拥有人员1920多人,涉案金额达1058.15万余元。该传销组织涉及辽宁、吉林等省,及我省的杭州、宁波、金华等地。
2007年4月,该公司的传销行为被温州市工商局、公安局依法查处。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被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刑事拘留,2007年5月被温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二:衢州市吾老七日用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购物返利”是它打着的旗号,专卖店、加盟店是它的形式。2005年8月,衢州市吾老七日用品有限公司开始在杭州、宁波等县市销售保健品系列产品。只有购买公司一定金额的产品,才能成为该公司的商务代表(即会员)或加盟店,享受购物返利和发展下属会员并提取报酬。会员介绍发展下属会员者,可获得下属会员购物返利10%的推广费用。
2006年12月,衢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传销活动开展立案调查。2007年4月,该公司的5名主要策划者、组织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冻结传销资金1000余万元,扣留一批专门用于传销的商品。
案例三:台州查处“易商国际”传销案
要成为“易商国际”的会员,先支付会员费,根据交纳不同的金额分为普通卡档、银卡档、金卡档、钻卡档四档,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享受不同的网站空间。从2005年开始,凡是加入“易商国际”,即可终身享受该网站内的书城、音乐、教育、商城购物等内容的服务。而会员每发展一个下线会员,公司给予不同的奖励,如果下线会员再发展新的下线,则该下线会员及其上线均能得到相同数额的奖金。
2007年2月,台州市工商局会同公安局对该传销组织依法进行查处。目前,台州市公安局已对5名“易商国际”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逮捕,3人取保候审。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案例四:陶某从事“新智国际”网络传销案
“新智国际”是新加坡成资集团下的网络营销公司,主要从事网上远程教育。该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成员,必须缴纳“新智培训网订阅费”。成员分三级,通过推荐一位新用户,就可成为该公司的学习顾问,享受推荐消费佣金。公司每天拿出63%的营业额进行加权平均弹性分配。
2004年2月,陶某经人介绍以1550元的价格购买了“新智网”。2006年10月,他成为新智国际在临安的“代收代付站”,进而成为临安新智网的总代理。陶某以组织集会、宣传、培训等方式,推荐、介绍别人购买、投资“新智网”。至案发,陶某已介绍、推荐100余人购买“新智网”,获得新智公司各种奖励款17万元。
2007年4月,市工商局临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陶某从事新智网销售的传销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某、吴某从事富爱康电动车传销案
电动车也成了传销产品。2006年8月,黄某与江苏富爱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专卖店购销合同,设立了富爱康电动车商行。在经营过程中,黄某和吴某使用“江苏富爱康公司”制定的“市场促销计划”,通过发展会员认购电动车方式进行销售。“富爱康公司”会员由低到高分三个级别,成为会员的条件是认购一定数量的“富爱康”电动车。会员每发展同等级的1名或2名下线会员,就可获得“富爱康公司”相应的广告费,同时以其发展管理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取公司相应的奖金。
至案发,黄某和吴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富爱康”会员共计63人,涉案金额达71.56万元。新昌县工商局对黄某、吴某等从事富爱康电动车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2.26万元罚款的处罚。其中3名当事人,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李某、朱某和邵某等从事“中健泰和”网络传销案
从2007年1月开始,以李某、朱某和邵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以“北京中健泰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为平台,发展传销网络。被发展人员只要以388元价格购买一份人参、苦瓜胶囊等系列保健品,即取得成为该“商务网”的会员资格和发展他人加入网络的条件。加入该网络,即可得到公司提供的效益工资、互助奖、重复消费奖、特别奖、福利奖及养老险等六大保障,同时还可以从发展下线中获得多重抽成等好处。
2007年4月,台州市工商局和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传销组织的会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参与听课的传销人员400余人。对参与听课的传销人员进行登记和教育后进行了疏散,3名传销头目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案例七:温州某饭店为传销提供条件案
2007年4月4日,温州一家饭店与温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会议预订单,约定于4月6日、7日、8日三天,将该饭店多功能厅租给该公司从事培训推介会活动,并提供60多间客房安排人员住宿。在这三天时间里,温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多功能厅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由于温州这家饭店的行为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